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自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财税〔2014〕115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由原来的55美元/桶提高至65美元/桶。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以及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免征营业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缴纳增值税。
8.《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品种的种类和数量。将零售包装的婴儿配方奶粉、咖啡、保健食品、家用空气净化器、家用医疗器械等17种消费品纳入离岛免税商品范围;放宽了香水、化妆品、手表、服装服饰、小皮件等10种热销商品的单次购物数量限制。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等相关问题。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1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5〕6号):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护肤品、西装、短统靴、纸尿裤等产品的进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