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来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有关管帐处理规则>的告诉》(财会〔2016〕23号,下称《规则》),进一步标准企业破产清算的管帐处理。《规则》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自2016年12月20日起执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管帐处理问题暂行规则》(财会字﹝1997﹞28 号)一起废止。
《规则》清晰,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依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包含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断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请日等)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
破产清算需填报4张报表
《规则》要求,破产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则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款偿付状况。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含:
一、清算财物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财物的破产财物清算净值,以及负债的破产债款清偿价值)、
二、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作的各项收益、费用)、
三、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状况)、
四、债款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作的债款清偿状况)及相关附注。
报表附注应发表9项内容
《规则》清晰,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发表下列信息:
(一)破产财物明细信息;
(二)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账外财物明细信息;
(三)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的明细信息;
(四)未经法院承认的债款的明细信息;
(五)敷衍员工薪酬的明细信息;
(六)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现已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交纳税款的金额;
(七)财物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含财物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八)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含费用性质、金额等;
(九)共益债款开销的明细信息,包含详细项目、金额等。
《规则》一起对管帐科目设置、账务处理以及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做了详细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