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那么注销公司的税务都需要什么材料呢?
个体经营纳税人: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1式1份;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未使用完的发票。
单位企业纳税人:
1、《税务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1式1份);《清税申请表》(1式3份,税务机2份、纳税人1份)(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
2、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稿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破产企业需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
5、如果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升级版发票的,还需携带金税盘、报税盘;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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