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专用章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今天捷睿财务就为各位整理了发票专用章的几个常见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1、电子发票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捷睿财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收到的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又重新加盖一个,票面存在两个专用章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捷睿财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可正常使用。
3、公司名称变更,按照变更后公司名称开票,但用原公司的发票章盖章,可以吗?
捷睿财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
因此,如果您公司名称变更,发票专用章也需要变更,否则发票无法正常使用。
如果您有发票使用上的问题,可致电联系捷睿财务1779207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