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缴费基数
1、我省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公布之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免于审核。由各参保单位在统计出本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后,通过陕西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主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2、平均工资发布之后,各参保单位不再重新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参保单位相关资料后,通过陕西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低于平均工资60%和高于平均工资300%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进行修正。(其中,高于平均工资300%的,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在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已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二、缴费基数签认
参保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之前,必须由职工本人对其缴费基数签字认可。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后,不得变更。
三、核定缴费金额
1、参保单位必须在准确无误的核定首月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的基础上,每月及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当月增加、停止缴费人员的相关信息,按照自主核定的金额依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缴费。
2、参保单位按照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后,无法通过陕西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主核定当月应缴金额的,需及时前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由经办机构核定应缴额,再按照核定的应缴额,依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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