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所得税制来说,税收优惠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如何因利势导、尽量使其潜藏的激励性或照顾性政策目标能顺利付诸实践,首先必须通过税收法定的方式实现最起码的正当性。更高层次的正当性的实现,则要通过将税收优惠的决定机关及其行使对象合理而又谨慎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这一点依赖于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的最优比例组合。正是由于税收优惠没有客观的指标予以约束,容易产生随意性和宽严失度。引入税式支出观念以将税收优惠纳入预算管理的范畴,有利于政府有效控制因实施税收优惠而有损失的税收收入总量,并可优化税收优惠的结构和方式;有利于正确评价税式支出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果,以便及时修正失当的税收优惠条款。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税式支出制度,但西方国家税式支出的理论与实践,已经引起我国税收与税法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视。特别是,我国《预算法》亦处于计划大修当中,现阶段讨论税式支出概念在税法实践中之确立,尤显适时和必要。建构税式支出法律制度,于宏观着眼,应当使得税式支出成为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中卓有成效的有力手段;于微观着手,必须确保税式支出公正对待受益纳税人与非受益纳税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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